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安庆大病保险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以*新时代**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坚持政府主导、商业承办、保障大病、收支平衡原则,最大程度地惠及参保城乡居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过程中,同步整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全覆盖基础上,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筹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继续推进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更大便民利民;实现大病保险政策内报销比例达到60%。
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筹资标准。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提高,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其中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到65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精准支付政策实施等变化,结合近年来大病保险资金支出等情况,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年底前,力争实现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探索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机制。
(一)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再补偿。
(二)保障待遇。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原则上总体不得低于2018年水平。年底前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实施方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执行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继续执行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等倾斜性政策。
(一)商保承办。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通过招标采购或协议谈判等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合理确定盈利率,按照要求约定结余资金必须全部返还,超支部分经考核后合理分担。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协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三)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支付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直接结算。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卫财〔2017〕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要求,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实施分级转诊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卫生健康、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医保、财政及商业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