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应届毕业生补贴有自主创业、支持成果转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技能提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企业用才成本、鼓励向基层一线流动、人才服务保障等八项政策。
就业见习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 3-12 个月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见习对象为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 16 至 24 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过就业见习的人员,不再纳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就业见习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常态化开展。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1.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单位(劳务派遣类除外)。
2.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符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知识结构和技能特点的就业见习岗位。
3.建立带教制度,有负责见习人员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特别提醒:已纳入六盘水市见习单位管理目录的见习单位务于 5 月 31 日前按流程完成认定后方可开展见习。
(一)岗位募集发布常态化。有见习意向的见习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方向、人才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符合青年就业见习需求的就业见习岗位。并按照《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线上平台见习单位用户操作指南》(附件 1),在贵州公共招聘网 " 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 专区点击 " 见习单位申请 " 快速入口进行单位认证,待审核通过后,将岗位信息及时在服务专区录入,岗位信息待筛选审核通过后,在服务专区向社会发布岗位信息。
(二)见习报名常态化。见习对象按照《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线上平台见习人员用户操作指南》(附件 2),在贵州公共招聘网 " 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 专区点击 " 见习个人意愿登记 " 窗口进行个人注册、实名认证,按操作指引上传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完成注册认证后,随时在服务专区关注我市各单位发布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结合个人实际投递见习岗位。每位见习报名人员每次仅限报 1 个岗位。
(三)人岗对接常态化。见习单位收到岗位投递信息后,结合报名先后顺序、岗位需求及匹配度等,自行与报名人员进行岗位对接,对接方式由见习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见习单位与报名人员达成初步见习意向时,及时在服务专区进行见习人员 " 确认通过 " 操作,反之选择 " 确认不通过 "。
(四)资格审核常态化。对已与见习单位达成初步见习意愿人员,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该人员是否符合参加见习条件。符合条件的将人员状态修改为 " 确认审核通过 ",反之修改 " 确认审核不通过 "。
(五)报到上岗常态化。经审核通过人员,见习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体检、完成报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后续流程,并及时在服务专区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 " 确认上岗 ",上传《贵州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及保单、发票扫描件;对确定不能到岗人员,将其状态修改为 " 确认未到岗 "。
(六)管理工作常态化。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积极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就业见习,因已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人员应提前提出申请告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适时在服务专区更新人员情况。
(七)补贴申领常态化。就业见习补贴实行 " 先垫后补 " 的办法,见习人员期满后,见习单位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根据补贴申报页面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扫描件(由系统根据填写资料生成下载)等相关资料信息申请办理一次性拨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及未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不予纳入见习政策补贴享受范围。
(一)补贴支持。就业见习补贴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 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必须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高于 300 元的标准据实补贴。
(二)留用奖励。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 500 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2 年底。
(三)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激励推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 10 万元、5 万元、4 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县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由县级参照省、市规定制定相关认定办法,补助标准不得高于市级标准,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认定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人社局函〔2020〕18 号)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为保证工作连续性,此前通过线下已组织实施见习招募的单位,相关人员补贴申报、办理仍按原流程开展。线上服务专区上线运行后实施见习招募的单位,按新要求申报、办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