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应届毕业生补贴为愿意回我市就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一年内每月可从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400元的生活补助。
凡愿意回我市就业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对于已落户但未实现就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一年内每月可从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400元的生活补助。
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政府部门向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同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确定。见习期3-6个月。
面向中小企业和名营企业,实施企业人才储备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接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储备人才享有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政府对企业储备人才每人每月给予700元的生活补贴,企业补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储备期2年。
自治区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重点旗县和贫困嘎查村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满1年并继续在企业工作的,市政府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的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鼓励各类人才在乌海市就业创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和本科学士(含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同等学历)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或选调)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本市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后,分别享受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住房补贴。
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回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就业部门免费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创业贷款扶持。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先征后返。
在市、区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置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实施情况,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 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留用人才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