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应急预案

马振华

  本公司为商贸经营企业,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长沙高新区安监局有关部门的要求,为维护公司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使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应急电话:xxx

  第二条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种类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含公司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报告制度实行公司一把手负责制

  二、公司发生或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同时报区安委会和上级公司安全科。

  公司本着“以人为本、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公司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提交公司生产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或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公司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报总经理、区消防大队、区安委会及上级公司安全科。

  2、公司利用警报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员工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员工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组织员工参与救火,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打119、120请求援助。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严禁超速行驶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报总经理、区交警大队、保险公司、区安委会及上级公司安全科。

  2、公司要迅速抢救受伤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员工送至救治,及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公司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公司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将事故报总经理、县安委会及集团公司安全科。

  3、公司要迅速组织员工抢救,及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公司要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完好情况,做好电梯操作工、电工的培训工作,适时进行资格证书的审查。

  2、事故发生后,迅速将事故报总经理、区安委会及上级公司安全科,及时抢救受伤员工,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五、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公司各部门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申报公司,经同意后方能实施,公司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2、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抢救受伤员工,及时将事故信息报总经理及相关部门。

  3、及时报打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六、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公司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公司者,公司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公司,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公司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打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员工及时救治。

  七、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迅速将事故报总经理、卫生防疫部门、区安委会及上级公司安全科,及时报打110、120请求援助,并立即停止公司饮食摊点、食堂的就餐活动。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公司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员工,应立即通知员工并将其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员工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员工,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回公司上班。

  2、公司发现患有特殊传染病的员工,要迅速对其进行隔离,及时报打110、120电话请求援助,并通知患者的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公司对传染病所在地及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密切接触的员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并作好疫情的跟踪工作。

  4、及时将发生的疫情上报公司,迅速将事故报总经理、卫生防疫部门、区安委会及上级公司安全科。

  第五条应急预案生效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