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为本市市区(江城区)上年度(12月31日前)符合阳府﹝2020﹞44号文规定的公租房住房保障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分配到公租房进入公租房轮候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为本市市区(江城区)上年度(12月31日前)符合阳府﹝2020﹞44号文规定的公租房住房保障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分配到公租房进入公租房轮候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用于在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房屋,以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争取实现“应保尽保”。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金额=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家庭保障人数×补贴系数。各项标准按以下确定:
(一)租赁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情况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三)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3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及以上均按4人计算。
(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按1计算;低收入家庭按0.7计算;中低收入家庭按0.5计算。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通过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阳府﹝2020﹞44号文规定的公租房住房保障条件对异议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手续。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2021年1月起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核发。
(二)补贴资金全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储蓄卡。
(三)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当月起停止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四)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保障方式,即放弃实物配租选择申请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公租房轮候顺序,通知轮候家庭参与实物配租时,公租房轮候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住房保障权利,当月起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且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和摇号定房的;
2、参加定房但拒绝已确定住房的;
3、已确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住房保障权利的。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资格核查,民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参照《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阳府〔2020〕44号)规定的职责做好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有效落实、公平分配。对在资格核查中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并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金额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金额作相应调整。
(一)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主动报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保障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其已领取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的利息,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