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如下: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流程:
1、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内部公示一周;
2、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在每季度第2个月15日至20日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3、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材料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特殊工种及其累计从事时间进行初审认定;
4、初审结果汇总后由处室复核,并由处室负责人审核;
5、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批。审核通过者,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不通过者告知上报企业或档案管理部门原因。
需: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②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职工缴费年限审定表》(经市人力劳动保障局养保处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一式四份);④《离退休、退职、保养、遗属、精简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
⑵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需: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②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职工缴费年限审定表》(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④《离退休、退职、保养、遗属、精简职工增(减)表》(一式三份)发放资料:养老金银行开户通知单和社区登记表受理地点:市社保局登记申报和养老待遇审核服务窗口(登记申报服务窗口实际缴费年限核定、养老待遇审核服务窗口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