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如下: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1、调整对象:市直企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区(市)申报的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及退职的企业参保人员。
2、申报时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于每月1-10日前向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
3、申报材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枣庄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请表(附件下载);
(5)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档案记载不全的,需提供单位原始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通知原件。
4、审批时间: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每月10-30日,负责对申报职工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及档案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退休条件的,编制《关于公布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名单的通知》,公布审核通过结果。
5、退休手续办理:次月1-10日,申报档案的企业和个人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提取档案,再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退休减员、核定养老金手续。
申报材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枣庄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申请表(附件下载);
(5)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档案记载不全的,需提供单位原始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通知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