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本溪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阿林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本溪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将失业保险返还标准由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8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疫情防控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2020年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可免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贷款条件,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惠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妇联)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疫情期间为入驻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将市级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由原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实际支出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上述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拓展就业空间开发更多岗位

  (七)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各产业园区与省内或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八)充分挖掘内需。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九)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

  (十)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构建外贸企业营销服务体系,尽快与省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实现对接,推动外贸企业跨境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本溪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十一)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加快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为高频事项办理实现“最多跑一次”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三、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三)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吸纳数量给予企业为其缴费部分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基层和生产一线实现就业创业。

  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对我市辖区内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政府征兵办、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十四)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

  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因疫情影响滞留我市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铁路本溪车务段,各县区政府)

四、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

  (十五)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技工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省政府动态调整意见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十七)加大公益岗位援助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县(区)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县(区)应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对开发和清腾出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疫情防控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保人员和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至疫情结束,具体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执行。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九)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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