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钦州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秦风学

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钦州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继续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先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推荐,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市、县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落实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2020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发放本金的40%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排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小微贷款等支持政策,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年初再降 0.5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三)着力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全面摸排中小微企业到期存量贷款情况,对因受国内外疫情影响,现阶段还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授信银行提前与企业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信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数量,对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适用于签订利率互换协议,互换期限为1年,互换本金由延期还本付息的本金确定,互换利率为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即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责任单位:钦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落实差异化监管激励政策。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5家国有大型银行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40%。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分支行将普惠金融在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的要求,贯彻“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进一步完善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规范细化流程标准,强化监管督导,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五)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原则,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通过复工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快速摆脱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支持金融机构充分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中小微企业客户注册加入平台,使用应收账款开展质押融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方面给予支持。用足用好风险补偿资金,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的专项金融债券,大力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增信的商业保险产品,推动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减轻企业负担

  (六)延长缓交免征社会保险费用时间。延长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用时间。免征中小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七)缓解住房公积金缴纳压力。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2020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八)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政策。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落实将原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实行临时降价(不含污水处理费)10%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开投集团公司〕 

  (九)继续降低中小微企业租金成本。对租用市本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厂房、商铺等)的中小微企业,因疫情不能复产或复产后经营困难的,对2020年8月、9月的租金给予减半收取优惠。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减免相关企业租金。鼓励和引导非国有经营主体减免租赁其资源的中小微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主体,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投资集团公司〕

三、支持企业稳岗稳产

  (十)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我市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一般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存在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取值为上年度12月参保缴费人数)。具体实施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十一)加强企业用工招工服务。加强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发布,协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加大线上线下招聘力度,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微招聘,缓解企业用工难;对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申请批准后,以2020年6月企业参保人数为基数,中小微企业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招的员工,每名企业员工(签订用工合同6个月以上,在当地社保部门备案)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奖励,奖励经费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激励县域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提升

  (十二)实施激励扶持政策,促进县域中小工业企业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发展壮大提升,在2020年度对县域工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 扶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未获得过财政支持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贴息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或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县区各负担50%。

  2. 奖励上规企业。对首次新增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含自治区奖励的1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县区按4:6比例分担。

  3. 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企业。对年度内经济发展贡献达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并且与上年度比较有所增长的工业企业,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县区按3∶7比例分担。

  4.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品牌企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本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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