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必需)
2.居民户口簿(必需)
3.集体户口簿(必需)
4.录、聘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三)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五)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
(六)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
(一)申请条件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在我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可将户口迁至就业地。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资质证书或单位同意迁入集体户口证明材料
4.在拟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租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签字同意
5.外省迁入,需《户口迁移证》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一)申请条件
亲属投靠是指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等情况迁入户口,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迁入地家庭户户主应签字同意落户;
2.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按照申报承诺制办理;
4.父母离婚,子女户口投靠父或母的,提交父母双方签字的确认书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购建房申报户口迁入的,凭购建房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备案登记表、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其他房屋产权合法性证明之一
4.《户口迁移证》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可以到原籍派出所申请迁出,取得迁移证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照“一站式”直接办理。
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非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在原籍派出所申请迁出,取得迁移证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
(二)申请材料
1.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非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向原籍申报将户口迁入可由学生或父母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户口迁移证(必须)
2.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向就业地申报户口迁入可由学生或父母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必须)
3.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非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可由学生或父母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4.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贵州籍学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向原籍申报将户口迁入,可由学生或父母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居民户口簿(必须)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向就业地申报户口迁入的,由本人提交:报到证或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必须)
(三)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
(一)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1.高层次人才申请在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必须)
2.高层次人才申请在集体户落户需提交:集体户口簿(必须)
3.高层次人才申请在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人社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4.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家庭户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应包含迁入地家庭户户主签字(必须)
5.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家庭户落户需提交: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必须)
6.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家庭户落户需提交:人社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三)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五)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
(六)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
(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军人转业、复员、退伍,随军家属及子女申请随迁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必须)
2.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或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提供家属居民户口簿(必须)
3.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或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4.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5.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提供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6.军人转业、复员、退伍,随军家属及子女申请随迁:提供居民户口簿(必须)
7.军人转业、复员、退伍,随军家属及子女申请随迁:提交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必须)
(三)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五)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
(六)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
(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投资(经商)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一)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必需)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必需)
3.组织、人社部门干部职工调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三)办理方式
服务窗口办理。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五)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
(六)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