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2021年银川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现役军人
提交材料:
1.父或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父或母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系出国(境)人员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护照(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出生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需提供入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六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五)父或母户口在本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未成年人补录登记
提交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材料;
3.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六)公民依法收养
提交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七)公民私自收养(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后至2016年10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实施前)
提交材料:
1.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收养人户口簿;
(注:属地派出所应对入户人员走访、调查,进行DNA检测,并通过打拐系统进行比对,排除拐卖、失踪儿童后,出具可入户的调查报告);
(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
提交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入院通知书。
(一)公民自然死亡
提交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2.死亡医学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
提交材料:
死亡医学证明(大使馆或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中文译本);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提交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执行命令;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提交材料:
1.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报告;
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
(一)购买住房、直管公房、公房租赁或者政府安置分立户
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 本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二)在他人有所有权的房屋立户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
2.房屋所有人和入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3.入户人的户口簿。
(三)满18岁直系亲属分户
提交材料:
1.房主居民户口簿;
2.房主与被分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申请表;
3.宅基地证。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
提交材料:
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证明 。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居民户口簿。
(一)在校生入学校集体户
提交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身份证。
(二)原户籍在本市的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提交材料:
1.毕业证(退学证明);
2.原注销户口簿。
(三)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2)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提交材料:
1.准迁证;
2.居民户口簿。
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合法房产、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办理配偶、子女或父母投靠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2)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市入户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