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登记指纹信息。
(二)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登记指纹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2个工作日内制出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场受理、现场制作、现场发放。
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登记指纹信息-申领。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3〕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