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
这些情况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