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五十三条 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有产权共有人,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1.关系证明
2.全部产权人同意落户意见书
3.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
4.不动产登记证
5.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6.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办理完成后,需在居民户口簿上记载迁移情况)
1.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局各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核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将审查是否通过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4.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1.做出准予办理的,当场办理户口迁移;2.做出不予办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5.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当场办结
办理地址
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
线下申请:
岱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地址:星河路250号,四楼公安服务窗口021-026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