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迁入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迁入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县(市)级公安机关或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四)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迁入地派出所和申请人。
(五)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省内迁移的无此环节)。
(六)迁入地派出所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1、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考取高校职业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因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可以申报注销户口。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