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即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注意啦,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