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2、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父母投靠城 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3、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
4、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
5、《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2月3日施行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6、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
7、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
8、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
9、在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10、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
11、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12、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13、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
14、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15、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16、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的;
17、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
行使层级
县级 行使内容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当事人的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落户通知单》受理登记入户
权限划分
县级受理、核准;公安派出所受理、登记。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永州市翠竹路178号冷水滩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各公安派出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特别程序 该事项需现场勘查、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46-8360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