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公务员、职工及其随调(迁)直系亲属,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
(2)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条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3)夫妻分居,投靠人要求迁往市区配偶户口地城镇落户。
(4)非本市区公民,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投靠在市区常住的子女。
(5)在市区购房(包括自建房)60平方米以上,要求在该城镇落户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6)在其他地区因离休、退休、退职、下岗企业破产等原因,需要返回原籍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1) 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介绍信(录用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5)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
(6)离退休证明、单位证明、原籍村证明。
(7)结婚证。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同时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市外)、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办理地点: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