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4月至10月,共有7个月
发放标准:每天10元
根据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和,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备注: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津贴规定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可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