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 知》(桂政办发〔2019] 103号)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 化,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放宽全市城区街道、建制 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 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 就业年限、落户年龄等落户限制。凡迁入我市以上行政区域内办 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包括在本市城区街道、建 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 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 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 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 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 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 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 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 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 商人员。
第四条 全市的每个社区、单位和企业均可设立集体户,为 有意在港落户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落户条 件。
(一)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 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 住宅的门牌号。
(二) 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单位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单位集体户登记地址材料(属租赁他人房屋的,还应提交 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声明)。
(三) 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以社 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 虚拟地址。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派 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四)“社区集体户”的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1. 落户困难的原本地户籍刑释解教人员;
2. 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 盾等原因须将户口从本地原住址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人 员;
3. 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创业符合本地落户条件落户困难的高 校毕业生;
4. 从单位辞职或企业破产、倒闭在本地无处落户的人员;
5.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地确无处落户的人员。
(五)“社区集体户”的落户程序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 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 申请人在本地确无处落户的相关证明(如刑释人员的释放 证明、房屋出售买卖合同、婚姻证明等);
5. 申请人具备迁移户口条件后必须办理户口迁出的书面承 诺。上述第2、3条对刑释解教人员适情提供。高校毕业生无居 民户口簿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第五条 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 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和结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迁移户口申请书;
2. 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该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 鉴定、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 表复印件;公安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只需提供一种即可。通 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 交。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
2. 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该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DNA亲子 鉴定、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 表复印件;公安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只需提供一种即可。通 过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 交。
第六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拥有个人合法产权住房可 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等非住宅用途 的房产的,可在商铺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 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尚未 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契税完税证。
2. 属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 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3. 属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权属证;房改 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购房款缴 纳凭据;市场运作房的购房协议、购房款缴纳凭据。
4. 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包括:房屋权属证。尚未取 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 税完税证。
5. 属租住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供 房产部门出具的租住证件。
6. 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的。包括:办公楼、公寓、商铺 权属证;
(三)落户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的合 法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允许申请人在其房屋地址居住落 户的书面声明、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 体户。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根据本人 申请可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 明)。
(二) 申请人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 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管理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
(四) 房屋权属所有人(单位)同意承租人房屋地址落户的 书面声明、房产权属证复印件。
第八条 全面开放人才落户。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户口随同迁入,不受就业、住房、 社保等条件限制。学历型人才指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 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资格型人才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技能型人才指初级工 及以上技能人才。急需型人才指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引 进人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 明)。
以下第(二)项至第(六)项只需提供其中一项材料:
(二)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含教育部认 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的学历证);
(三) 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证;
(四)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 引进人才认定文件或证书(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 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 户。对于引进人才落户,户籍窗口开通办理人才落户绿色通道, 提供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服务。
已毕业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 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 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 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取得相应学籍,不 受年龄限制。2019年12月1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 市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 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 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第九条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拥有合法稳定职业的 人员;投资兴办企业的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及个体经营者;凭单 位录用证明、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 子女、父母等人员的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入户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 明。
(二) 单位录用证明、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 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 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十条 开放随军家属入户条件。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 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 准,其本人随军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入户。申 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部队身份证件(军官证等)
(二) 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家属随军批准文件
(三)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四) 结婚证
第十一条 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符合有关军 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 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入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 县级以上退伍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安置落户证明
(二) 《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三) 军人身份证
(四) 结婚证、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五) 落户地址记产权证或其它居住地证明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未成年人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 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第十三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 地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 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 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 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 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 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 及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自治区、 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接收单位出具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本人申请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