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
①城市低保: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 630 元/人·月
其余9县 610 元/人·月
②农村低保:全市统一4920 元/ 人·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
①农村特困人员:6396 元/人·年
②城市特困人员:819 元/人·月
(一) 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
(二)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
(三) 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 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五) 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付)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六)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 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八) 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刚性支出: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家庭。
困难家庭扣减方式:
1、养老保险费用
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
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
③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3、因残个人负担费用:
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4、因学个人负担费用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就学期内每年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每年生活费按照8000元扣减。
5、因病个人负担费用
①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家庭成员有因病住院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结算单》(原件)对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予以扣减;
②门诊慢性病治疗等自负费用据实扣减;
③患有重大疾病的,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资料,按照20000元予以前置扣减。
6、必要的就业成本
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核算,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40%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