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生活来源的;
2.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的;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形势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等在领取工资或电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申请保障金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城镇非农业户籍证明。
2.职工单位证明。
3.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5.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
1.接受申请阶段:每季度首月1日至10日,由本人自愿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入户核查阶段: 11日至20日,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核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张榜公示。
3.审批阶段:21日至25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社区公示,并对无异议的低保边缘户发放《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时间: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办理
地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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