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510元/月人至612元/月人。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612元/月人至765元/月人。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40元/月人至660元/月人。
(四)市区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市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000元/年人至4500元/年人。
(五)县(市)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县(市)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2700元/年人至4050元/年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填写城市低保申请表。
持有哈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包括城农户),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在一个户口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均可将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学习培训等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发或减发本人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