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员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委托,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无论结果如何,均将申请人的所有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工作职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公示、上报及反馈工作。
(3)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琅琊、南谯1800、全椒1692、天长1680、明光1620、定远1600、来安、凤阳1560。)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2)重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标准救助。
(3)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1)个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