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 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 职人员。
第一步:信息核对
1、户主以书面形式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第二步:申请
1、信息核对通过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
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三步:审核
1、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进行公示
第四步:审批
1、区、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予以批区、市民政局准,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的区(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城市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
3、在职职工需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单位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属困难企业的应加盖区(市)劳动部门的公章。
4、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退休金领取凭证。
5、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对生育二胎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不予保障)。
8、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9、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10、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1、其他相关材料。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七区城乡统筹,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95元。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三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99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月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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