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残人员、重病人员、高龄老人和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在享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低保待遇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再上浮一定比例享受,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1、申请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且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指月人均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指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示范区城乡低保标准按市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正在服刑或羁押人员;
3、民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
1、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诚信度低、弄虚作假、转移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情况的;
3、两年内新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征地搬迁建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家庭成员或其子女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入股)或兴办个体,以及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的;
5、家庭成员或其子女拥有轿车、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
6、家庭成员或其子女在生产经营方面有冷库、气调库、矿山、林业、温室大棚、承包大面积土地(果园)等;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8、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9、家庭成员或其子女中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或家庭成员或其子女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以及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10、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在原单位或系统享受生活补贴高于低保标准的;
11、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空调、电脑、太阳能、冰箱、大彩电、高档手机等)或长期高消费的;
12、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融交易行为的;
1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1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可采取其他途径实行临时救助;
16、经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纳入低保的。
2、申请程序
第一步为申请。凡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步为审核。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步为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为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接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进行长期公示。
第五步发放。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