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户口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城乡低保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2.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7.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8.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9.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0.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11.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2.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2、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上报材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民政部门在签署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