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证明书的写格式

马振华

丧葬证明书的写格式

  一、翠峦区办理丧葬费手续 注销户口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继承人关系证明(街道或派出所)

  3、医院死亡证明

  4、火化证明

  5、火化票据

  6、派出所死亡证明 注:以上手续交回区社保局大厅篇三:现在殡葬顺序

  1.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

  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

  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

  服务站来办理。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

  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一类

  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 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

  类公墓民政部门将

  逐步予以取缔。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

  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

  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

  发生。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严禁在骨灰堂、公

  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移风易俗

  1.保护环境: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

  方式。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灰存放地或

  公墓。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火葬可以减少

  占地和环境污染。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墓地,那样一方面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

  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养薄葬: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

  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

  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3.破除迷信: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

  建迷信活动。

  五、遗体接运

  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

  随到。

  六、遗体告别

  1、整容:各地有专业整容师,再现亲人容颜,抚慰家属心情。

  2、告别仪式:殡仪馆布置灵堂、奏哀乐、照相、摄像、代写挽联、租买花圈、 鲜花及

  花篮等服务。

  七、遗体火化

  当日火化当日取灰、安放, 多种骨灰盒可供挑选。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丧葬用品

  各地殡仪馆均提供骨灰盒、挽联、花圈、鲜花、鲜花篮等服务。

  十、祭扫活动

  各地殡仪馆可以提供鲜花、绢花、盆栽花。专门设置焚烧冥纸、物品的地点篇四:京民

  殡发〔2009〕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转载于:丧葬证明书)丧葬补助居民 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2009〕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

  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

  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

  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

  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

  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 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 出具的土葬证明。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 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

  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

  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

  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六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

  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 求补正。

  第九条 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

  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

  第十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

  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

  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 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

  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

  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

  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

  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

  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

  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 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

  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办法》补贴

  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

  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 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 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第十六条 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办理领取手续时,

  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

  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篇五:退休职工死亡补贴证明

  职工死亡明细单 我公司 职工同志,于年 月 日死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 个月工资,每月工资标准元,共计

  元,另发放丧葬费金额为元。总计金额为: 元整。 大写: 万 仟 百 拾元角 分整。 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签章:审 核: 经办人: 领取人签字: 家属死亡明细单 我公司同志其(

  于 年 月

  整。 仟百拾元角分整。 ), 日死亡,根据 文件精神,发给丧葬费 元

  写明确,不能只写因有事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