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12篇

李盛

场地使用证明1

  经审查,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层,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____年____月____日(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地使用证明2

  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

  我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拟使用位于 的建筑物作为 (用途),该建筑物简称时间 年 月,原建筑物使用功能为 ;总建筑面积面积 m2,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共 层,拟使用建筑物第 层,使用面积为 m2,根据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特向贵办申请该建筑物的场地使用证明,并作出如下承诺:

  1、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现申请的'《场地使用证明》不具有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建筑物产权的证明。

  2、 遵守有关规划、建设、房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3、 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不擅自变更该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

  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恢复场地原使用性质时,本人无条件服从。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场地使用证明3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位于XXXXXXXXXX(地址)(面积51.2平方米)属于XX集团所有。因房产证尚在办理中,未能出示房产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xxxxxxxx公司申请将该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

  xx社区(盖章)

  20xx年x月x日

场地使用证明4

  拟申请设立的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武平县__镇__路__号(或武平__工业集中区第__栋_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所有,现租赁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__(公章)

  __年__月__日

场地使用证明5

  兹有我村村民___,拟申请设立___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在:__县___镇__街__号,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本人所有(___人所有,现租赁给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

证明人签字:盖章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6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________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使用证明7

  兹证明朔州市平鲁区佳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分别位于村东坪面积30亩,(经营权归王谋所有),圈牛沟面积20亩,(营经权归陈荣生所有)村南面积10亩,属实。

  特此证明

  中钟牌村委会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8

__________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座落在桃花仑东路__号房屋_间___㎡场地,其中:营业面积__㎡,仓库__㎡,用于开设铝合店,其产权属于王政所有,使用期限:自____年_月_日起,至____年_月__日止共计一年半。

  特此证明。

____年____月__日

场地使用证明9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间__________米.场地________米。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米,仓库面积______米,办公用房____米。

  用于开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其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共计_______年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出具证明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使用证明10

________(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________市________ 区(县级市)________街

  (村)________(房屋地址)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本证明仅在办理租赁(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文件时作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 该场地可以经营的项目有:________。

  经营者超出上述经营项目经营或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的,出具本证明部门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三次以上的,出具本证明部门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

  (4) 本证明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期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出具本证明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出具本证明部门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发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证机关:____________

  本证明文件一式四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区(县级市)整规办备案,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场地使用证明11

  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68号,该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其场地全部 108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用于开办康域米店。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改变该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

  (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申请人(指模):

  日期:

  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一份(备案留底)

场地使用证明12

_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_______在_______经营______________,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____________所有。其经营用房产、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证明

  居民(村民)委员会(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