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夏季13:30-17:00,冬季13:30-16:30办理。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4、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适用于离婚再婚情形)。
5、军人有效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适用于军人结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