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现役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件。
7、丧偶人士需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