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双方均无配偶;
(四)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