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法律规定的有效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3. 两寸合影照片
4. 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在埇桥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婚姻登记处分厅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于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并发放结婚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