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江西省涉外收养和涉外婚姻登记中心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的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
1. 《本人常住户口本 (内地居民)》
2. 《本人有效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3. 《有效护照(外国人)》
4. 《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
5.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二章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章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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