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双方均无配偶;
(四)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