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双方均无配偶;
(四)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六)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照片
4. 现役军人应当提供军人证件
5. 现役军人应当提供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二章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章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