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七)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一)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张;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 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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