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均无配偶;
5、双方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登记。
1. 户口本
2. 身份证
3. 大两寸两人同框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二章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章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