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 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 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
6. 离婚人士提供的离婚证件
7. 丧偶人士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二章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章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