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政治知识点:守法公民
1、依法治国的含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依法治国的本质: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4、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
5、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是: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
7、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①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②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③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④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8、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①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②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就没有约束力。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诚服,导致野蛮粗暴的管理。③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④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⑤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10、为什么要树立法治观念?
①树立法治观念是文明社会对公民最起码的素质要求。②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③只有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善于用法维权,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才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④守法用法是健全*法制的重要环节。
11、怎样树立法治观念?①公民必须学法、懂法;②公民必须守法;③勇于用法维权;④学会护法。
1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正确的做法:既不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要敢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依靠法律阻止和制裁非法行为。
13、"六五"普法教育对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
14、我们青少年为什么要认真学习法律?
①青少年由于年龄和经历的限制,缺乏生活经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法律意识淡薄;②能够促进青少年依法律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③能促进青少年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维权;④有利于建设*法制国家。
15、近几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其中专门保护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如:婚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等。
中考政治: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
平等权
即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每个中国公民的人权;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选举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且必须有负责人。
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文化活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妇女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特殊群体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依法服兵役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法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受教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参加劳动义务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家庭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政治常识备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的权利与自由;
(8)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举个例子来说,比如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公民依法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完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只想继承遗产而拒绝赡养父母是不合法的,也是有悖道德的。
第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比如受教育权利,公民有权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也有依法不辍学的义务,二者不可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