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体会

马振华

时隔三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全国各地也掀起了一股新的学习热潮。我作为一名基层普通党员,对新、旧《条例》进行了认真地对比学习,特别是对修改部分进行了仔细研读,我的感受是新《条例》更接地气、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更接地气,让群众心里更有底。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包括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态度恶劣、弄虚作假等种种由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而导致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工作做的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比如民生保障工作做好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就会持续健康发展,群众在家门口便可享受便利的基本公共服务,他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就会更充实;比如“扫黑除恶”工作做好了,打掉了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保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就会更有保障。

更具体,让党员干部心里更有底。新《条例》增加了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十一条,细化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等等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也使得广大党员心里有本“谱”,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话能说。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牢记党纪党规,才能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更有操作性,让纪检干部心里更有底。新《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到: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些违纪党员干部,面对巡视巡察工作,使出了“浑身解数”来进行干扰,干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面对需整改的问题也只是应付性的改一改,新《条例》就像是巡察纪检干部们的“上封宝剑”,如果你“负隅顽抗、不知悔改”,利剑就会随时出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