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财产继承权承诺书

李盛

  放弃财产继承权承诺书一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戊方:,身份证号:

  己方: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双方的女儿。甲方与 年 月日过逝,在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丁、戊、己四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与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当地民俗,乙方与丁、戊、己四方确认放弃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的所有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丙方继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后不能就所有遗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丙方同意继承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

  三、在办理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丙方负责。

  四.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经乙、丙、丁、戊、己五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  方:  丙  方:  日  期:  日  期:

  丁  方:  戊  方:  日  期:  日  期:

  丁  方:  见证人:  日  期:  日  期:

  公证机关:

  日 期:

  放弃财产继承权承诺书二

  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二Oxx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