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戊方:,身份证号:
己方: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双方的女儿。甲方与 年 月日过逝,在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丁、戊、己四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与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当地民俗,乙方与丁、戊、己四方确认放弃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的所有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丙方继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后不能就所有遗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丙方同意继承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
三、在办理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丙方负责。
四.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经乙、丙、丁、戊、己五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 方: 丙 方: 日 期: 日 期:
丁 方: 戊 方: 日 期: 日 期:
丁 方: 见证人: 日 期: 日 期:
公证机关:
日 期:
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二Oxx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