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范文
甲方:杨家圏小学
乙方:XXX
为实现教师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国家、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计划生育承诺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2、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每年为乙方提供免费健康检查一次以上。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新生儿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5日内向甲方申报。
3、按要求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3个月内自觉按规定要求落实放环或结扎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依法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做人流引产手术。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觉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2、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违约人及其所在小组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二、承诺期限
本承诺协议有效期1年,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定。 本承诺一式二份,学校、个人各一份。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 村委会
乙方: 夫妇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村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㈡宣传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关爱女孩。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男孩才能会传宗接代的'陋习。
㈢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㈣为符合条件生育的发放《生育证》;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㈤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早私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㈥依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家庭落实奖励与优惠措施:村民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手术的,给予一次经济补助:上环补助50元,结扎补助100元,人流补助100元。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的夫妻,村委会出资为夫妻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在配宅基地时可按二个子女的人口数量分配。并在招工、医疗、购买农资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㈠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㈡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二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㈢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
㈣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㈤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㈥收养子女必须按照《收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收养手续,不得非法收养、拾婴、弃婴。
三、违约责任
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未参加一年4次季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200—500元。
㈡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享受村里有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奖励优待。
㈢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二孩的除接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㈣已办理二孩手续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否则二孩手续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四、另注
⑴本协议经甲、已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签)。
⑵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村委员会 (盖章)
乙方: 丈夫 (签名)
妻子 (签名)
二〇XX年七月日
本人郑重承诺: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法规。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XXX
二〇XX年七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