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临时摊点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有序、道路畅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本人(乙方)特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郑重承诺:
一、经甲方批准,乙方在xx处设置临时摊位;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摊位设计样式和要求,自行联系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制作,费用自理;在甲方无法保证该临时摊位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风险;如因城市管理或县城总体规划等需要,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xx日内坚决无条件搬离临时摊位设置点。
二、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自觉服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检查管理;如因城市重大活动、交通管制、市容市貌整顿等需要,乙方接到甲方要求暂时停止营业或需要临时将摊位搬离设置点时,保证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
三、乙方保证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经营,经营期间保证不擅自改建、扩建或随意更改、破坏临时经营摊架的外观,未经甲方同意保证不将临时摊位转让或外租。
四、临时摊位存续期间,该临时摊位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和承担,并对该临时摊位用水、用电等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自备垃圾容器,自觉维护临时经营摊点周边的环境秩序,保证做好临时经营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保证不把废料和其他垃圾杂物堆放在经营场所内。
六、乙方在经营期间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坚决接受甲方作出的处罚决定。
七、本承诺书乙方签字生效。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因xx工程施工,我单位将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占用(路段)进行作业。为确保相关路段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现就占道现场施工期间安全文明作业方面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2-1998)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诱导标志、施工标志,以及按规定及方案设置或调整相关交通设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施工标志的设置将严格根据道路情况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分别提前在1公里、300米、200米、50米处设置作业标志和限速标志(高速公路则提前在2公里处设置),同时在50米处设置窄路标志、反光锥,第三次提前在5-10米处设置作业标志,并用若干个反光锥与作业现场后方侧边沿成45度角相间摆放至施工地点围挡处;分别在作业区后50米和100米处设置解除限速标志;夜间占道作业则在300米、50米及作业围挡处增设自发光交通安全设施。
(二)施工现场将严格按要求设置围挡,凡挖掘道路产生落差的,将采用不低于1.8米且带有反光标志的围板进行连续封闭围挡。
(三)施工期间将设专人进行巡查、维护,确保施工期间施工路段相关交通设施与占道现场交通组织始终保持一致,并确保相关设施及围挡齐全、完好;发生设施损坏、缺失的情况,将在当天予以修复。
(四)夜间施工白天回填临恢复通行的路段将铺垫至少2厘米厚的钢板确保行车畅顺。
二、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及交通协管员必须穿反光衣进行作业。
三、作业车辆将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出施工现场,且作业车辆自身将装备自发光可变信息指示牌(指示牌按大型车长1.95米×宽0.8米、小型车长1.6米×宽0.6米、微型车长1.25米×宽0.4米设置),并随车携带施工隔离设施。
四、施工现场的材料、废料、垃圾等杂物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堆放。
五、施工完毕后将做好善后工作,清除障碍物,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以及相关交通设施按道路安全通行技术要求和标准恢复路面,并及时报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辖区交警大队,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
六、定期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交通及安全文明作业的意识。我单位将严格按上述承诺组织实施占道工程,若因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拥堵或其它事故,我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