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本人承诺在小区 幢 楼 室装修施工期间遵守及承诺以下事项:
一、总则
1、在房屋装修前,仔细阅读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及用户手册》中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并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施工。
2、在房屋装修前,详细了解房屋水、电等施工图。
3、有权利与义务监督装修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对装修施工单位因违反小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4、积极配合管理处的装修巡查。
5、如果发现违章现象,管理处有权制止施工,并要求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24小时内恢复。
二、空调安装
1、空调安装时通知管理处(联系电话:13637989726),在管理处的指导下规范安装空调。
2、购买空调时参考管理处提供的空调室外机的尺寸(仅供参考)。
三、消防管理
1、负责在装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2、施工区域应配备消防器材,手提灭火器数量至少配备二个。
3、杜绝施工区域的吸烟行为。
4、施工中如需使用易燃物品时,须提前做易燃品的存放工作,物品存放量不能过多,以当日使用量为限,施工完毕后,须将剩余物品带离现场。
5、保证施工区域当日装修废料清理完毕,特别是刨花锯末应每天清除,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6、施工废料或垃圾及时清理至管理处指定区域,不阻塞消防通道。
7、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8、熟悉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其他事项
1、遵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按照装修流程办理装修手续。
2、遵守小区装修施工时间规定,晚间19:00至次日上午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
3、不拆除(或部分拆除)承重墙,不在承重墙、梁及柱子挖槽、切割及开孔等有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4、装修时,不封闭阳台。
5、不改变玻璃窗的颜色和结构,不安装卷帘门。
6、户内家庭设备箱不自行拆卸及移位,如自行拆卸,责任自负。
7、厨房、卫生间吊顶时,为保证管道检修孔的正常维修,吊顶上应留有修理人员的操作孔(50×50cm),以便今后检修。
8、不安装卫星天线。
9、不在阳台上安装超出外墙面的任何物品,如晾衣架、花架、遮阳蓬等。
10、装修期间,督促装修施工单位:下水管道内严禁倒入垃圾、油漆、涂料、石灰、泥浆等,以防管道阻塞,否则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11、建筑垃圾、材料不与生活垃圾混装,不随意堆放在公共部位,以免影响他人和消防安全。建筑垃圾清运须袋装化,及时清运至管理处指定堆放地点。
12、进户箱50CM以内不穿墙打孔,以免打穿原有管线。
13、有义务阻止装修施工单位张贴广告,以免影响小区景观。
14、装修时做好防水工作(管理处建议做二次防水)。
承诺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致:ZZ能源中心物业管理处
房间号 层
本人/公司乃ZZ能源中心上述单位之装修施工单位。本公司/装修施工单位已经阅读过贵公司所提供的《装修手册》并承诺遵守《装修手册》中的所有规定和条款。
同时本公司/装修施工单位同意负责所有本公司和分包施工人员在大楼中之日常行为,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由本司/装修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施工单位名称并(盖公章)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开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装修须知:
一、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备注:1、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2、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剪力墙、屋架、悬索等。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尉氏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
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承诺在装修过程中不涉及禁止条款行为,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开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装修。否则,本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买受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