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化妆品经营秩序,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单位将自觉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并郑重承诺:
一、树立企业(经营户)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依法经营,诚信立业,对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的规定,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购进验收、储存卫生、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
四、严格化妆品购进管理,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保证对购进化妆品验收合格后入库,不故意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来源不明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暂停销售的化妆品。
五、严格化妆品台账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台账和化妆品批发销售台账。
六、严格化妆品陈列、储存管理,按照化妆品包装说明书注明的条件储存化妆品,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无交叉污染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七、严格店堂广告宣传,向消费者正确介绍化妆品的功效、用途、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不作虚假夸大宣传和疗效宣传。
八、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有效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如发现销售的化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
九、未经许可不从事医疗美容,不自制化妆品。
十、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消费者的监督。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一份交当监管部门留存。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帐。
二、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和仓库(贮存区)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三、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
四、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和田县政府采购中心:
若我单位在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公司对本项目投标产品做以下质量保证承诺:
1、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交货时,提供质量证明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本公司产品在开始使用前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将派专人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协助、指导、并免费对使用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本公司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业主在产品运行使用期间,应按操作规程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操作。
4、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初步验收成功后12个月。
5、本公司产品在开始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要求,公司承诺:包修、包换。
6、质保期内,本公司对故障保修的响应,在接到使用方通知的1个小时内予以答复,技术服务人员24小时内到达现场。
7、产品销售服务:根据公司售后服务配件中心,并填写服务反馈单向公司上报存档。
8、本公司质量及交货期违背合同规定造成损失,按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