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本单位(人)愿意用下列财产:
借款的抵押物,(具体内容详见号)。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本单位(人)自愿委托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印章):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向你处借款大写:xxxxxx,小写:xxx元一事,本公司愿用所有以下财产:为借款人xxxx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
2、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
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借款人逾期履行债务xxxx可以对我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抵押期间内本公司承诺不得将抵押物向第三人进行抵押、转让、出租,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