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接的承诺书

马振华

关于地接的承诺书

  XXX国际旅行社与境外地接社委托接待合同

  本合同缔约各方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旅行社条例》设立的中国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包括自中国出境的外国或地区的公民,下同)出境旅游的经营权,注册地址:

  乙方系依照 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接待中国公民在 其本国(或地区)旅游的经营资质。经营地址设在 。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中国公民在乙方所在国(地区)旅游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同意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含旅游者个人,下同)委托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要求,统一使用接站牌和车牌,安排旅游团的旅行游览活动。

  2.本合同是针对甲乙双方就委托事项的原则性规定,不是就委托个案的具体约定,但适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个案。委托个案的具体约定以甲乙双方就接待事项的往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确认形式认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委托通知及确认

  1.甲方应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边)境之日前根据甲乙双方相互约定的日期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乙方预报委托接待的团队信息;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预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确认,临时新增的旅游团除外。

  2.甲方应当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边)境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接待计划:

  (1) 接待标准;

  (2) 游程安排;

  (3) 旅游者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国籍、证件名称、号码);

  (4) 所需酒店标准及房间数;

  (5) 入境航班或车次;

  (6) 餐饮标准及要求;

  (7) 旅行车辆要求等。

  3.在确认接受甲方要求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接待计划后_2_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确认并列明以下内容:

  (1) 确认接受甲方的接待要求;

  (2) 需要对甲方接待计划提出修改的,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3) 导游姓名和联系方式;

  (4) 团队入住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

  (5) 行程报价;

  (6) 其它内容。

  4.临时旅游团无法按前款日期提前告知的,以双方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确定的信息为准。

  第三条 付款

  1. 甲方应当在旅游团进入乙方国(边)境之日后70天内,用电汇方式把旅游团的全部接待费用汇入乙方帐户。接待费用以美元支付。

  乙方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帐号:

  帐户名称:

  公司地址:

  2.甲乙双方在具体个案的委托合同对付款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接待费用;

  2、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发送接待计划;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及具体个案委托合同的约定完成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团的入境旅游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个案委托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项目和日程安排为旅游团提供服务。

  3、为旅游团委派持有导游证的中文导游人员提供服务,并要求导游严格遵守甲乙双方各项约定,按标准给客人提供服务。

  4、导游上团要注重礼节仪表,应当着正装,不穿奇装异服;接送站时要致欢迎词和欢送词;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严禁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和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旅游者参与自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或购物;不得擅自延长行程中约定的购物时间。

  5、乙方提供的自费活动须保证旅游者的安全。

  6、旅游团在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景点、购物场所等各种参观和接受旅行服务中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反馈信息,同时应立即采取施救、避险等补救措施。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先行垫付。

  7、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战争、地震、海啸、传染性疫病等不可抗力的突发安全事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反馈信息,同时立即采取施救、避险等补救措施,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先行垫付。

  8、旅游者在进入乙方国(边)境被阻时,除旅游者自身的原因外,乙方应当积极协助处理。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游客投诉,及时提供相关投诉处理所需资料。

  10、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违约或过失,造成另一方或旅游团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服务项目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旅游团造成的损失。旅游团要求提供其他赔偿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乙方的原因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 宿标准及乙方承诺的.其他条件等,应当得到旅游团全体团员的书面同意,或应书面传真报甲方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旅游团或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4、旅游团在乙方指定的商店所购商品,经中国鉴定机构鉴定属伪劣假冒商品或质价不符的,乙方应当随时予以退换,或按中国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此项退换或赔偿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时间的推移而解除。旅游团因购买伪劣假冒商品要求甲方退货或赔偿,造成甲方损失时,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乙方或其导游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5款约定,给旅游者或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甲方因此被中国政府部门处罚而造成的损失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违约给甲方或旅游团造成损失又拒不改正或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

  7、乙方两次发生接待质量不达标或发生两次(含)以上投诉事件的,甲方有权

  提前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接待资格。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的往来团款中予以扣除,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但甲方在扣除乙方团款时,应当提供其损失的相关证据。

  9、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时向对方支付二千美元违约金。

  10、如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6款约定的情况,若属乙方责任,乙方应赔偿旅游团或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救助责任;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上述损害是因第三方责任造成时,乙方应当全力帮助旅游团向责任方索赔。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处理或处理不当,旅游团回国后向甲方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可以据此向责任方追偿。

  第七条 违约补救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约并造成经济损失,双方或另一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力求将经济损失减至最小,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拒绝入境的责任

  旅游者在进入乙方所在国(地区)国(边)境被阻时,如属旅游团个人原因,由其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应当赔付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乙方应尽协助处理义务;如属乙方原因,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属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无人承担时,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并且双方有责任对旅游团进行耐心地劝服工作。

  第九条 贵重物品保管

  乙方应当随时提醒旅游团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并随身携带,不得放在旅游车、酒店或其它地方,否则对因不履行告知义务所引起的争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