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范文-承诺书

张东东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范文-承诺书1

致:xx市中心医院

  在参与贵院组织的供暖设备维修招标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

  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不与其他投标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不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不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4、不会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采购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5、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贵院工作人员、监督机构、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xx市中原区河洛制冷设备维修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20xx年11月4日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范文-承诺书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供应商/施工队与公司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双方供销或合作体系,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精神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娱乐、旅游等。

  二、商业贿赂限制:本协议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三、甲方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甲方或非甲方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

  四、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乙方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五、协助义务:若甲方员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六、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规定,贿赂甲方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或不配合甲方查处其员工的受贿行为的,甲方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并依法对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帐款的措施,并扣留总货款的3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七、协议期限:甲方双方解除供销或合作关系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八、其他: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范文-承诺书3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双方正常的业务交往。

  二、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

  三、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见主合同)。

  五、在商务活动中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对方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向对方单位及对方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对方单位及对方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对方;

  3、在对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方或本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4、要求或接受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为本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5、参加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6、向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要求为本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六、任何一方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均应赔偿对方违约金元;构成犯罪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本承诺书的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七、本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式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