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址承诺书五篇

莉落

经营地址承诺书五篇

  篇一:地址承诺书

  承 诺 书 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承诺:我(单位)于20xx年8月提交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路7号4层249室的住所使用证明真实、合法、有效,且该住所(经营场所)不违反《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如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及全体股东承担。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8月28日

  篇二:守法经营承诺书

  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有序、发展,配合政府部门管理,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未经文化部门许可,不擅自变动场所布局和主要设施,不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不擅自歇业停业。

  2、定期检查场所状况,维护更新消防设施,确保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设置明显的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核定人数、营业时间等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4、守法经营。娱乐场所应自觉远离“黄、赌、毒、黑”活动,不准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从业,不设置具有功能的游戏设施;演出场所不擅自举办、接纳演出活动;音像零售、播映经营单位不销售、播放翻版音像制品;网吧不接纳未成年人。

  5、不得违反宪法精神、损害国家荣誉、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教唆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德。

  6、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文化市场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将视同自愿放弃经营资格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三: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厦门荣邦兴工贸有限公司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圳南七路45号主车间左侧之一(地址)的房屋(面积: 648 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20xx年05 月06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篇四:地址承诺书

  承 诺 书 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福州银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单位于20xx年3月18日提交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0层02室-07的住所使用证明真实、合法、有效,且该经营场所不违反《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如因提交材料内容身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及全体股东承担。

  股东签字:

  20xx年 月 日